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苏州国税发[1995]164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三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企业转让货物购货合同或货物分配指标,以咨询费或服务费形式收取的收入,我们意见,在上级没有新规定前,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销货方在购销货物时代征代付的各种基金等价外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对销货方在供货方货款结算时,以折扣销利率的形式收取的宣传广告费的处理:
1、该项购销业务如属“代销货物”性质的,销货方应按所代销货物取得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金;供货方在收到销货方出具的代销清单后,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货方;对销货方取得宣传广告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2.该项购销业务如属一般购销关系,销货方应按所销售货物取得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金;供货方支付的宣传广告费如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宣传广告费后的净额计算销项税金,否则应按包含宣传广告费在内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金;对销货方取得的广告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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