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部门行政管理费计提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8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2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管理,我局曾以苏地税[94]22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收缴范围、收缴办法等,其中规定:对施工与方地产开发企业,凡采用按比例计提方法的,其计提比例的最高限额为管理费收入的17%。考虑到目前管理费收入计算等方面的困难及问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度起,对我省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改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其最高限额为工程结算收入的14.28‰。
有关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使用及管理,仍按我局苏地税[94]2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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