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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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苏国税发[1994]2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教委):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苏发[1994]6号)文件精神,从今年下半年起,农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境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一切企业,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教育地方附加费以缴纳人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由乡(镇)国家、地方税务所负责征收,上解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上解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各级税务部门可按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每年初由省财政将征收任务下达到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按隶属关系下达到所属县(市)财政直到乡(镇)。对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50%的附加费收入,采取由各市财政按季汇交省财政专户的办法。如汇交不足,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款。市与县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由各市自定。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征收情况通报教育部门。

  三、省集中提取的50%教育地方附加费由省教委提出使用方案,商省财政厅,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和覆盖全省教育重点项目及高等学校的建设。地方留存的50%如何使用,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对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商省教委后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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