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1994]12号
全文有效
1994年9月6日
各省辖市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分局: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已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文(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23号时作了规定。近来一些地方要求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补充通知如下:
一、 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23号,通知第1条“在1995年底前,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区内企业执行”中的“有权部门”,系指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 未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任何企业均不得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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