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文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为修订后的版本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18年版)
苏地税发[2005]53号
全文有效
2005.3.29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1号《转发关于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2005年度起苏州市区的工会经费由市税务局代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政策和苏州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收缴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补充,具体政策要求如下:
一、 工会经费收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一款第二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19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1979]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四十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二、工会经费委托收缴的范围
苏州市区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三、工会经费委托收缴的办法
(一)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按季收缴,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季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缴纳。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税务部门收缴工会经费时统一采用电子缴款方式。如缴费人需要正式基金(费)专用票据的,可到市总工会凭电子缴款凭证进行调换。各有关分局要及时将收到的工会经费款项划到市财政基金(费)专户。
(四)工会筹备金的委托收缴工作暂缓。
四、违章处理
对少缴或不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经催缴无效,由市总工会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吴江市的工会经费委托收缴事宜,各地可参照执行。
上述文件规定请各有关分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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