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年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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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年审的通告

东残发〔2019〕12号

全文有效

2019.3.18

各有关单位: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残联《关于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有关劳务派遣人员认定问题的通知》(苏残发〔200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驻县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地点

  2019年4月30日之前,县各单位到县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人员的审核认定。

  三、年审单位携带并填写下列资料

  (一)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按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上年度工资领取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公章和上年的单位劳资报表(或者上年度12月份全体职工工资发放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残联网站可下载)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

  (五)在职残疾职工一寸照片两张;

  (六)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数有关证明复印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应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计入安置比例的残疾职工,对其残疾程度将逐人复核,重新审定。

  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全部计入从业人员总数之中,并承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入按比例就业

  (一)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

  (三)残疾人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四)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

  (五)不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发放最低工资标准;

  (六)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五、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按照有关法令规定,由县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东海县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东海县牛山街道办迎宾大道北路16号)

  电话:0518-87290025     传真:0518-8729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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