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五[1994]3号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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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2月2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27号),此文件被废止。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税五[1994]3号

失效

1994年3月4日

各市、县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全省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必须是纳税人的户管税务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下列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户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1、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商业批发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3、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

户管税务机关不得为下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1、非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小规模纳税人;

  2、无证经营者;

  3、非企业性单位;

  4、主要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三、凡需要户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户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江苏省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证》,户管税务机关凭准许证和税务登记证,并查验货物和供货合同无误后,开具"专用发票"。《江苏省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证》式样附后,由各市、县税务局印制使用。

  四、经批准准许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对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及非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最低限额。徐州、淮阴、连云港、盐城四市,税务机关代开每份"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400元,其余各均为500元,低于限额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代开每份"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由各省辖市税务局规定。

  六、税务机关应按户建立《代开专用发票登记册》,对填开日期、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货物名称、销售金额、税额(销售金额和税额按税票金额填写)、发票号码、经办人等内容逐项登记。并将代开"专用发票"的号码记录在税票上,以便查核。

  七、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要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在开具的同时,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代开票税务机关的印鉴。

  八、对原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批准准许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将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部分(包括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单独计算销售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不开发票的销售部分,仍可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税。

  九、经批准准许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并收回《江苏省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证》。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规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2、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违反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

  十、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开的"专用发票",要按季填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季报表》(附件二),由省辖市税务局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税务局。

  附件一:《江苏省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证》式样(略)

  附件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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