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企协办〔2019〕6号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苏高企协办〔2019〕6号

全文有效

2019.6.5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苏高企协办〔2017〕6号,以下简称《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整体迁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4、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发生更名和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切实做好更名和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