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D级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8.31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D级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参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具体规则如下:
1、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3、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4、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近期园区税务局将会调整部分D级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
D级纳税人当月非首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在开票系统中上传后前往发票窗口完成验旧、预缴和领用发票。企业除了需要携带领用发票的资料外,还需携带公章,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打印预缴通知书后企业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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