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2019.2.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10号)精神,现将《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应征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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