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5 号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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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5 号

全文有效

2018.10.29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公告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二)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本公告附征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盐地税规〔201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范  围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工业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0.5%

商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

1.5%

其它运输

0.5%

文化体育业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0.5%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等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1.5%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它服务业

0.8%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

0.4%

其它行业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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