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9〕24 号
全文有效
2019.2.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税发〔2018〕89号)、《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7号)文件精神,经核准,现将我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明确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
(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我市继续对工业企业试行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要求,税务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大城市年单位税额1.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年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年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缴纳。
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7〕342号)中相关税额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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