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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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

全文有效

2007.07.06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7〕7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的征收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的其他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清算通知书》(见附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责令限期清算通知书

土增税责清字( )第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你单位的 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准备好有关资料,到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如果逾期不清算,将按 (征收率)核定征收。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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