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07.30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6%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6%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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