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06.23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各类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其他商品房等,按3%的预征率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预)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按2%和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若不能够分别核算,一律按3%的预征率预征。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