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规字〔2010〕1号
全文有效
2010.03.19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我局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33号)后,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部分分(县)局对2004年前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问题提出了建议。现结合实际,对2004年前(不含2004年,下同)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补充如下:
对2004年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清算条件的,并且符合第七条中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情形的,其核定征收率适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154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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