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盐地税发(2010)16号
全文有效
2010.03.03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五分局:
根据《关于盐城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10]5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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