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盐地税规(2011)2号
全文有效
2011.06.09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预征率调整为5%。
(三)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调整为3%。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产,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含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
(三)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产,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
(五)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情形,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三、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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