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地税规[2011]2号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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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5月7日发布;2014年5月7日实施),本文废止;

2、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本文废止。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连地税规[2011]2号

全文失效

2011.08.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对连云港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取得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8000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二、建筑容积率低于1.0(含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取得预售收入但未确定销售价格的,暂按3%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确定后应及时按照对应预征率补缴税款。

三、纳税人应按照三档价格区间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据实申报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按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调整后的预征率从2011年9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连地税发[2010]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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