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办税缴费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4.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及所辖市(区)税务局(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办税缴费业务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为本公告列明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纳税人缴费人视需要就近选择。
二、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为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各类办税缴费事项(不含负面清单事项,详见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同城通办征收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时,税费服务窗口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义受理;涉及文书出具的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义出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税费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纳税人缴费人对同城通办事宜存在疑问的,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doc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负面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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