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1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单位和个人既从事机动车销售,又从事非机动车和其他商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填开机动车发票和商业零售通用发票。
2、机动车发票由省国税局按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式样统一印制,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及时对1999年度机动车发票的使用量进行调查测算,编制机动车发票印制计划,于12月25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申请表》。
3、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的及时正确使用,各地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普通发票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清理缴销旧版发票以后,办理新印制的机动车发票领购使用手续。同时要组织用票单位和个人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帮助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督促其严格按规定填开发票。
4、对不按规定填开使用机动车发票的,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8]203号)(略)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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