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线下业务办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9.9
尊敬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涉税(费)业务办理需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决定于9月9日起接受预约,9月10日起恢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线下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线下业务办理
8月2日起暂停“线下”服务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个办税服务厅(除扬州江都区局办税服务厅已于9月1日恢复外),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邗江区局、广陵区局、高新区局将于9月10日(星期五)有序恢复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业务,区域内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点办税缴费业务同步恢复办理。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参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执行。提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各办税服务厅具体通知,服从各办税服务场所的现场管理。
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实行人员限流
根据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合理限制每日进入大厅的总人数和同时在大厅办事人员数量。在恢复常态化管理后14天内,采取50%限流措施;15-28天,采取75%限流措施;28天后,恢复正常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期间人流量不能超过最大接待量。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已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竭力为大家提供安全的办税缴费环境。
三、实施线下预约办税
纳税人缴费人确需进厅办理的,请提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江苏税务”APP、12366、特服号等途径预约办税。预约成功后,请纳税人缴费人备齐业务办理的相关资料,按预约时间段到办税厅现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不全,但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可先受理办理,在约定的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预约热线
序号 |
地区 |
特服号 |
1 |
扬州市 |
0514-82087513(市政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窗口) 0514-87896757(邗江政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窗口) 0514-87370721(淮海路社保窗口) |
2 |
宝应县 |
0514-88985615 0514-89098259 |
3 |
高邮市 |
0514-85082015 0514-85080135(不动产交易窗口) |
4 |
江都区 |
0514-86977971 0514-80833722 |
5 |
广陵区 |
0514-87022625 0514-87022739 0514-82087505 |
6 |
邗江区 |
0514-87880229 0514-87111051 |
7 |
仪征市 |
0514-83449675 0514-83636790 |
8 |
开发区 |
0514-82899793 0514-87885401 |
9 |
高新区 |
0514-82772030 0514-82772035 |
四、大力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当前还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保障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健康,鼓励并倡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继续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选择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出口退税“网上办”以及邮递办税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税缴费。如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困难,可通过12366、特服号热线、“云办税”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沟通。
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为全力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请您主动配合出示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并进行实名登记(无智能手机且未带身份证的特殊人群,按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完成登记、核验、测温、通行),核对预约办事信息,配合工作人员疫情询问,并全程佩戴口罩。对于不符合进厅条件的,我们将采取先收后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业务。进入办税服务厅后,请自觉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办税服务厅,减少逗留时间。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同时也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