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吴县市国税局“对纳税人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8]309号
全文有效
吴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你们就清缴欠税时查封、扣押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从《征管法》立法原意看,税务机关执行的原则是“先易后难”。因纳税人必须以现金或其所有的存款解缴税款入金库,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上,一般应先行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缴纳税款,只有在纳税人无款可扣缴或者纳税人存款情况不明、无法掌握或者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逃避纳税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不缴则通过合法变卖或拍卖变现缴纳税款入库,即使如此,扣缴税款也不构成查封、扣押前的必经程序,二者是强制执行的可供选择的并列手段。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按总局规定应以本地当时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但实践较难操作,税务部门具体执行时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估价,其费用应在确定应扣押、查封商品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时一并考虑,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实施〈征管法〉办法》,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可超过基本数量的20%,这是对《征管法》规定的细化,应予执行,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有异议的不影响执行,目前,各地强制执行时,一般不确定其估价,而是在委托拍卖时,由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的底价由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评估价为依据确定,特殊商品也可以采用无底价拍卖,拍卖中流标的商品可重新确定底价再次委托拍卖,如拍卖收入不足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继续追征,扣押、查封不动产,必须请当地评估机构评估。
3、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时,如纳税人无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可作为扣押、查封对象。
4、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的家庭财产能否查封、扣押应视企业的性质而定,如该私营企业属私营独资企业或私营合伙企业,则该私营企业因法律规定其负无限责任,因此,对其法定代表人家庭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如该私营企业属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则该企业因法律规定其负有限责任,因此,对其法定代表人家庭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凡个体工商业主,其家庭财产都可以查封扣押。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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