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8]58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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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8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认真界定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对属于汽油、柴油征收范围的非标号油品,一律按汽油、柴油适用税额征收消费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石化生产企业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加大检查督促力度,重点加强非标号油品消费税的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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