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2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挑选、整理、再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均须使用《江苏省**(县)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
二、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一般纳税人所使用的“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仍实行控管代开,情况特殊的,可实行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填开,但市区必须经市局批准、县区必须经各市市局批准并报市局备案。“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控管代开的要求可参照苏国税发[1995]307号文件规定。
三、为便于日常稽核,防止多抵、少缴税款,汇总开具“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在同一时期内(限五天内)收购同一出售人出售的废旧物资,如业务较多,可汇总开具“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但必须在所开具的“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后附“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表式附后)。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及其抵扣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抵扣联的开具、使用和保管要求管理。
五、“存货分类明细表”和“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由各单位根据省、市局确定的表式自行印制。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略)
2.关于印发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