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地税征[1998]34号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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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发票管理的通知

射地税征[1998]3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11日

各乡镇村建办、土管所、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房产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经营的票据使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经营的有关发票管理和使用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是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房地产证件及财务入帐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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