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267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苏国税发[1998]122号《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请示上级局明确,本《通知》所称“销售旧货”是指旧货调剂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的业务,征收率调整后,不论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均不再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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