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检发[1998]24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检发[1998]24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29日

  为了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使之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略)

       附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全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市局及各分局、县局均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名称统一为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市局检查管理处(市局稽查局)内,各分局、县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检查管理科内。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必须的基本要素:

  (一)被举报单位或人的全称、地址:

  (二)被举报单位或人涉及地方税收的税务违法事实;

  (三)地税机关认为其他应受理举报的事宜。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在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有关机构接到的涉税举报材料,应当及时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市局检查管理处(市局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本级地税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举报案件均由市局举报中心安排查处,各分局、县局在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后必须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连同有关举报材料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是指:

  (一)案件涉及市局的重点税源户;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三)市局认为其他需上报的案件。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点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经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关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

  上报查办结果应报送的材料:

  (一)举报材料原件;

  (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

  (四)审理报告;

  (五)处罚报批表;

  (六)检查报告;

  (七)检查结果计算表;

  (八)税务检查底稿(复印件);

  (九)检查帐户记录(复印件);

  (十)取证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上报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分局、县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分局、县局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市局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市局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格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曝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换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的工作由市局检查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奖励兑现工作由各级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推委、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分局、县局可作具体补充规定,报市局检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