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三通[1998]第5号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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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地税三通[1998]第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18日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一、关于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利用出租厂房取得的租金发放下岗职工工资或支付职工医药费的,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的问题。

  对于部分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出租厂房取得的租金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但考虑到这些企业取得的租金确属用于发放下岗或待业职工工资等的,因此,可由企业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可同意在停产或半停产期间,暂按从价征收的办法给予照顾,同时报市、市(县)局备案。对其余企业出租房屋的,一律按从租计征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改制企业实行房产租赁经营房产税的征收问题。

  1、对出租方尚未收到房屋租金之前,为保证收入,可先由承租方代缴房产税,并在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金时进行结算;

  2、对有些出租方以尚未收到租金或暂不收取租金拒缴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出租不出租都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租赁经营是企业转制的一种形式,均有租赁合同。有些出租方不按合同办事,采取收取固定收入的方法以避开“租金”二字,实质上是变相收取的房屋租金。因此,根据锡地税三[1994]3号文转发原省税务局苏税三[93]43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为支持和促进企业的转制,市地税局锡地税二[1997]1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取得的房屋租金,如用于原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医药费,清抵老企业债务,并能提供合法支出凭证的,则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银行抵押房产的房产税处理问题。

  银行利用抵押房产用于自己办公或出租的,应根据抵押房产实际用处分别照章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自己办公或出租的房产税的处理问题。

  应分别按商品房的实际用处照章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对于“三资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房产增值部分,仍应比照内资企业清产核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对“三资”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房产增值部分,经多次向省局反映后,省局原则同意暂比照锡地税三[1996]15号、[199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对清产核资企业未能按重估后新的价值计提折旧的,由有资质并有权清产核资的机构出具证明,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市、市(县)地税局批准,对其重估后新增的价值,在98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六、关于区以下零星小项目,能否由分局直接开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

  凡经市计经委批准的项目,目前仍由市局税政三处负责开票征收;凡区、街以下不经市计、经委审批的零星小项目,可以由分局按属地分管原则负责开票征收,有关票证问题可由分局税政科直接与市局税政三处衔接。

  七、关于企业既要向土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又要向地税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缴纳人不理解的问题。

  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本身是两个概念。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照国家制订的税收法规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费是一种规费性质的费,由土管部门按规定征收。请各市(县)局、分局结合税法宣传多做解释工作。

  八、关于地税局目前征收的基金(费)能否制订一个综合征收率的问题。

  目前地税局所征的基金(费)都是各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而正式发文明确决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只是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所以我们只能依照规定征收,而无权改变征收方式。对此问题,我们已多次向市府、市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种种困难,难以实施一个综合率统一征收。我们要多作宣传解释,以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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