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征发[1998]228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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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8]22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发[1998]84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五日前,税款数额较大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递交申请资料。

  二、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不论期限长短,必须报市局批准。

  三、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营业税50万元(含)以上,企业所得税30万元(含)以上,其他地方各税20万元(含)以上。

  四、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递交需以下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各分局、县局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向市局报送《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月报表》、《延期缴纳税款(调控)情况月报表》、《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记录清册》、《欠税情况月报表》。

  六、各分局、县局必须建立税款延期缴纳审批台帐。内容应包括批准文书流水号、纳税人名称、代码、缓缴税种、金额、所属期、缓缴期限、到期后入库情况等。

  七、各分局、县局必须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台帐,对延期缴纳税款跟踪管理,到期催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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