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全文有效
2019.10.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 下: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及其涉及的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及其涉及的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