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8]第41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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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41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6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清算程序”包括所得税清算。

  二、《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点中纳税人的鉴定问题。凡被吸收企业、被兼并企业、存续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其纳税人的确定,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跨省辖市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各项资产”是指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企业可按评估价调整相关资产帐户并据此提取折旧或结转成本,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相关帐户的增值部分,不得扣除。具体调整办法,可按苏财税[1998]42号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中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合并、兼并后,不论是以被吸收或被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还是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的,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凡分别以被吸收或被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的,且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三)凡以新设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的,且合并、兼并前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未满、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不能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减免税剩余期限中较短的时间享受至期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采用按产品或按合并、兼并前企业的净资产比例和其它合理办法确定。

  五、《通知》第四条中有偿转让全部资产的清算问题。因企业被解散、被撤销而转让全部资产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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