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41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5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各地认真做好划转工作,并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收缴注销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有关税务证件。
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仍按原增值税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其应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换算后的应税销售额=(原定应税销售额×6%)÷4%
三、根据国家总局规定,在换算调高应税销售额的过程中,其他税费额不得以此为依据进行调整,以免增加商业个体经营者的负担,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关于租柜、承包经营的商业个体业户有关税收问题:
(一)如属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包括办理或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凡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结清税款。
(二)如属经营收入不单独核算,而是并入出租、发包企业核算的,则仍由出租、发包企业统一纳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调整后商业个体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凡原属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个体经营者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应建立健全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以巩固建帐建制工作。
各地在执行划转工作中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略)
2、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划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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