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定额管理的补充意见
宁地税征发[1998]16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一、个体管理必须坚持"助征自管"的原则,个体定额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授权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助征员的培训和监督,反对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
二、定额确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强监督制约,克服定额工作的随意性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定额工作应严格按宁地税征发[1997]102号文件执行,要求:
1.由征收管理所借助于各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力量,开展民主评税,调查、整理有关基础资料,提出定额初步意见,一并上报综合管理科。对个别疑难问题,由相应稽查所负责检查反馈。
2.由综合管理科牵头建立内部评税机制。对征收管理所上报的基础资料和意见(含稽查所检查反馈意见),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综合审定后下达征收管理所执行,反对借口工作量大、人手少,不调查,不了解,由一个人说了算,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3.坚持规范使用定额文书。定额工作中的手续和相关文书必须准确完备。
4.张榜公布定额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可以采取以街道为单位,按行业公布(或印发)纳税人及定额结果;对人民来信(署名)举报定额不公等问题的,必须件件查实,认真处理。
三、注意提高定额测算的科学性。
1.对餐饮、娱乐行业实行"以票定税"的原则,在纳税人购买发票的金额上加成20%(餐饮)和35%(娱乐)确定营业额。
2.对部分行业纳税人用票确实定额较少的,采取"定额加开票"的方式征管,即先测定其保本营业额,对其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部分,在开票环节予以扣税。
3.保本营业额地区浮动比例必须报市局征管处批准后执行,防止出现相邻地区税负畸高畸低现象,造成全市范围内政策不平衡。工作中发现税负(定率征收)偏高的,要及时向市局反映情况,不得自行调低定额以适应偏高的名义税收负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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