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8]第32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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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32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将《通知》内容传达到全体国税干部和纳税人,切实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划转工作。要加强宣传辅导,保证新的政策规定顺利实施。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精力,认真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划转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原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从1998年7月1日起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划转对象由各地基层国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并报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三、凡确定属于划转对象的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地国税机关应于6月30日前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注销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变更有关税务证件。7月份,根据划转批复完成计算机数据维护工作。

  四、《通知》第一条中所称的"商业企业",包括前店后坊(场)企业。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调整后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凡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以巩固建帐建制工作。

  六、鉴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普遍高于定额的情况,征收率调整后,原有税收定额不得下调,但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划转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填报《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划转情况统计表》。

各地在划转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请各省辖市国税局将划转工作情况总结连同"统计表",汇总后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划转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通知(略)

      2、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划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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