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8]第32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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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32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对纳税人取得的任何单位、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基层征收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审核。对7月1日以后纳税人仍按10%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除责令其进行调整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国税干部和增值税纳税人,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新的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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