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征发[1998]143号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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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

宁国税征发[1998]14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2日

  根据苏国税发[1998]245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行业销售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从1998年11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含五县)境内从事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供应)的企业(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在向单位、居民销售(供应)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

  二、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规格。

  1、“江苏省南京市自来水销售发票”分为手工填开和电脑填开两种,代码分别为040(国水一)和041(国水二),手工发票规格为150mm×60mm,电脑发票宽度为12厘米,高度为14英寸4等分。

  2、“江苏省南京市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为手工填开发票,代码为044(国气三),规格为150mm×90mm。

  3、以上发票均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联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三、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印制。各用票单位按季向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用量,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汇同其它发票印制计划报市局,由市局向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计划并结算货款。

  四、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发放。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由发票承印厂根据市局下达的计划印制后,送主管税务机关验收入库。

  用票单位按发票领购程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启用及管理要求。

  1、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从1998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用票单位自印的收款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按规定领购、保管、发放、使用发票,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3、各用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发票仓储设施,建立发票领用存台帐,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组织用票单位学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帮助用票单位制定完善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

  七、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使用后,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情况要强化监控,定期检查,主动帮助完善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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