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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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局苏国税发(1998)2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1、凡我市的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供应单位应在1998年6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统一发票使用计划,各单位汇总后在6月25日前报市局审批,并由市局发票管理处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安排印制,张家港的发票则直接到张家港市印刷总厂印制。

  2、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统一发票必须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按省局统一制定式样印制,并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起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用票单位自印收款凭证的检查清理及销毁,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统一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245号《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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