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征[1998]20号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及有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及有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锡地税征[1998]2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5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的变化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苏地税函[1998]48号《关于开展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25号《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以下简称验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以下简称税源普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以下简称《扣缴证书》)核发工作的范围: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税源普查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负有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各类企业纳税人(包括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三)《扣缴证书》核发的范围

  依法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且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核发《扣缴证书》的纳税人。

  二、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及内容:

  这次验证工作,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及第二阶段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发放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按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九八年五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日。

  (二)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九八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此阶段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各类《税务登记表》(包括《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税源普查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一)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证件资料进行认真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市(县)局或分局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粘贴印花,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上加盖验证章。(市区验证章另行下发,式样见附件三印模)。同时,主管地税分局应将《税务登记、税源普查情况表》审核的信息数据内容录入微机。对应核发而尚未核发《扣缴证书》的纳税人,在核发验证后的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及登记表的同时,按锡地税征(97)59号文件规定的操作要求、管理要求核发《扣缴证书》。

  三、有关规定

  (一)验证及发放证书中的有关规定

  1、在验证期内,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先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再进行验证,对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对其《扣缴证书》也应按规定重新核发。

  2、对应办理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验证期间内主动申报办理的,应先补办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然后再办理验证手续,并按规定核发《扣缴证书》,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3、对经检查清理出的漏管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及验证手续和核发《扣缴证书》,同时要按规定追缴应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4、凡98年新办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验证手续。

  5、验证印花由市局统一根据各分局、市(县)局上报的统计户数核发。市区的验证章和《情况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98年验证工本费暂定收取壹元。

  (二)税源普查的有关规定

  1、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以这次税源普查为契机,建立有关税源册籍和分户资料档案,并将普查资料输入微机,建立数据库,以有利于信息共享和汇总。 

  2、有关统计《情况表》和《汇总表》(见附件二)中的税源情况普查数据须以1997年度的数据为准进行统计、归集、汇总。

  上述通知,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或税政三处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扶个发办〔2022〕1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49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3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