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明电〔2020〕2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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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全文有效

2020.2.1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现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三、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四、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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