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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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9号

全文有效

2022.7.20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7至9月,对全省范围内符合缓缴规定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7月已完成申报缴费的市,缓缴期限可顺延至10月份。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三、落实“免申即享”  

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省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

四、完善经办流程

各统筹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及时完善信息系统,保障缓缴政策尽快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应分别核定缓缴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发送征集信息至税务部门。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缴费信息系统提示,自行选择是否缓缴。缓缴期间,如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发送撤销征集信息申请。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缓缴单位直接撤销;已申报的缓缴单位,回退申报信息后再撤销。医保部门对需补缴人员进行补收处理后,单独发送补缴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并整体发送其余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

五、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无缝衔接、落地见效。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加强信息调度和统计监测,有关报表和要求另行部署。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对口上报、妥善处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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