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辽财税〔2020〕87号
全文有效
2020.4.7
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辽宁省红十字会及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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