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部分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升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0.7
尊敬的缴费人:
为落实《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沈阳市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从10月起升位。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升位缴费人类型:沈阳市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
二、升位险种: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失业保险的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工伤保险的单位编码。
三、需升位缴费人的编码范围:缴费人原各险种单位编码是7位的,此次需要升位。
四、升位规则:在原单位编码(7位)前加21010,新单位编码共计12位;在原职工编号(8位)前加21010,新职工编号共计13位。原单位编码不是7位的,不做改变。
五、采用电子税务局社保费明细录入页面申报的缴费人,在编码升位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社保费个人明细录入页面查看“单位编码(社保)”是否正确,如正确可正常申报,并使用新的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填报明细信息;如错误,请联系所属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确定正确的单位编码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更正单位编码。
六、采用电子税务局沈阳地区社保费明细报表导入文本文件方式申报的缴费人,在编码升位后请使用最新版“企业保险报盘软件2020.9版”,使用前请阅读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操作,使用新的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生成新版本文本文件后,在电子税务局中导入申报。如导入错误,请联系所属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确定正确的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更正单位编码,然后再使用正确的单位编码及职工编号录入企业保险报盘软件生成报盘文本文件,再行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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