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人社〔2020〕31号
全文有效
2020.7.3
各市人民政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具有重要意义。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要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年限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以下简称辽人社函〔2020〕17号)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
2.领金期限。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3.领金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剩余领取期限按上述标准执行。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二)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我省自2012年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二、明确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形成协同作战、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落地,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便民服务,优化经办流程。要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加强业务协同、推进线上申领,确保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完成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全国统一入口对接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全程网办。各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三)加大宣传,实现平稳衔接。要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尤其是失业补助金政策调整情况的解读,争取申领人员理解支持。对于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群众误解误读和舆论炒作,各地要提前准备应急预案,做好舆论引导,避免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注,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控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结合本地基金结余和收支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对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省级调剂金将给予支持。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用好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事前比对,对于出现应停发情形的,及时停止发放,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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