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2.6.2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沈阳市税务局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中推出“跨区迁移”套餐,纳税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跨区迁移”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仅适用于沈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批准设立机构办理变更信息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迁移套餐”功能提交办理税务“跨区迁移”。
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前,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对纳税人在拟迁出机关的未办结事项进行扫描。若存在未办结事项,提示未办结事项清单;若没有未办结事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对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且符合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相关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变更为申请迁入的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人员将列明不予受理原因并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予以反馈。
此事项税务人员将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 (工作日)内完成。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跟踪跨区域迁移申请办理进度及结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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