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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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营医保发〔2022〕2号

全文有效

2022.8.22

各县(市)医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10元。

(二)依据国家、省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要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285元/年,成老年人395元/年。通过社区(村)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院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的学生和未成年人,续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明确大病保险筹资和起付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不变,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

(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明确2023年度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

3.巩固脱贫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资助参保政策执行《关于印发营口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医保发〔2021〕7号)文件。

(二)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清理规范不符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政策。

1.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分段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按70%执行。

2.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关于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含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意外伤残赔付、死亡赔付报销政策。

四、做好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调整,做好参保缴费、各项待遇落实、提升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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