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及其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2.9.8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和补充建议,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地址为s2266005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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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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