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发〔1989〕51号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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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失效

1989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一)市区。新抚、望花、露天地区和顺城区管辖的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不包括农村)。

  (三)建制镇。清原县的红透山镇、斗虎屯镇;新宾县的南杂木镇、永陵镇。

  其它新建制镇暂缓征收。

  二、等级与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不同等级的土地每平方米每年税额如下:

  一级:站前地区四元;

  二级:永安地区三元;

  三级:抚顺城、新华、东公园地区二元五角;

  四级:将军、新抚、福民、粮站、葛布、瓢儿屯、和平、光明地区二元;

  五级:河东、永济路以北、建设、新民、东洲、老虎台地区一元五角;

  六级:新屯、万新、龙凤、刘山、南花园、阿金沟、高尔山地区一元;

  七级:古城子、五老屯、田屯、演武、工农、将军铁路以北、葛布新区、榆林、华山、南阳、平山、新太河、搭连、张甸、章党、施家沟地区八角。

  县城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一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五角。

  每个等级的地段具体界限,以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等级为准。

  职工居民的住宅、宿舍占地,在房租未改革之前不论坐落在哪个等级中,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律按五角征收。

  三、免税范围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认真申报占地数量,不得隐瞒。凡使用的“永久性占地”,均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数量申报,每年分别在三、八两个月份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刷。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税款在四月份内、下半年的税款在九月份内缴纳,纳税期限各为一个月。

  六、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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