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接到《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5日内,凭有关证件到市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科(处)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二、市级税务机关在建立发行系统之前,发票所应将库存电脑专用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版次、联次(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在传递范围之内)及时准确地传给流转税科(处),流转税科(处)依此建立发行系统,并建立库存电脑版专用发票登记台账。
三、对纳入到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原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并将库存量及起止号码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处),纳入发行系统;对库存量较大、超合理用量的部分,一律上缴发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再根据日常用量,重新发行。
四、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要按照规定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税控IC卡"到市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科(处)办理领购手续。流转税科(处)认真审核上述资料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限量发售的原则,批准企业领购发票的数量,在"税控IC卡"中登录发售时间、发售数量和起止号码,并填写《售票通知单》(样式附后)。企业凭《售票通知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到发票发售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发票发售部门接到《售票通告单》后,应严格按《售票通知单》上规定的数量、起止号码、版次、联次发售发票,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五、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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