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7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5]73号)有关铁路工附业单位征税问题的规定,现对铁路工附业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单位向其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1995年年底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其名单附后。
二、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向其他工附业单位以外企业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铁路局和其他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铁路工附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由各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对外销售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生产的货物,因不能取得进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据内部调拨单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各工附业单位应按纳税期汇总内部调拨单价款,并据实填写《铁路工附业单位内部调入货物月汇总表》(表样附后)以备查验。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如下:
1.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生产用调入货物的调拨价款总计×10%+生产用外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调拨价款是指从其他工附业单位或运营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内部调拨单上的实际调拨价款合计。
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铁路运营单位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亦比照对工附业单位的上述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1994年1-6月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税问题仍按沈国税一字[199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